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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益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公司分类转型

作者:????发布时间:2017-11-29


 市国资委  龙玺

 

为解决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公园、廉租房等)的融资难题,我市通过成立政府投资公司的形式开展融资及建设,但对这些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从而严重影响政府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公司分类转型。 

一、目前我市政府投资公司采取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一)不作为政府投资公司资产对待 
    由于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由财政拨付的项目资本金及融资资金组成,地方财政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贷款的还本付息责任,政府投资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支付主体与项目业主。公益性基础设施不能为政府投资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不符合资产的定义,无需在账内将该公益设施确认为本公司的资产,也无需将拨款确认为资本公积,只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程序核销该拨款即可。 
    (二)作为政府投资公司资产对待 
    1、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一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一定期限进行折旧。该类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项目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按一定期限计提折旧。该种处理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计提折旧会逐渐减少政府投资公司的资产,并大幅抵减当期的公司利润,影响公司的资信评价,从而间接影响公司融资,同时公益性资产的折旧期限也难以确定。二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计提折旧。部分地方政府允许公司资产不计提折旧,报废时一次性按原值核销,虽有利于公司做大资产规模,但有悖于现行会计制度。该类做法较少。 
    2、作为存货核算。采取这种方法的理由是:政府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目的是为了日后转让,因而符合会计准则中“存货”的定义,应当作为存货核算。该种方法最大的好处在于解决了将公益性基础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会减少当期利润和资产规模的问题。日后政府回购时,政府投资公司可核算为营业收入,有较大的现金流收入,相应核销存货并结转成本。 
    3、作为“其他长期资产”核算。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理由是:政府投资公司认为该类公益性基础设施既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也因回购的不确定性不完全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将其作为“其他长期资产”处理。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既增大了政府投资公司的资产规模,又无需纠结于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下是否计提折旧、如何计提折旧的问题,而且还不抵减政府投资公司的当期损益,满足了政府投资公司发债需求。 

二、规范公益性资产及收入的列报模式,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公司分类转型

由于政府投资公司对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同一政府投资公司对于不同的公益性项目的会计处理也可能各不相同,上报的会计报表口径不一致,难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利于政府各部门对于政府投资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不利于加快推进融资政府投资公司分类转型。

(一)合理区分不同类型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公司,推进政府投资公司分类转型

执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精神,建议区分不同类型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公司,促使其在一定的时期内分类转型。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空壳类政府投资公司予以关闭;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政府投资公司,剥离融资功能,进行市场化改造;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政府投资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政府投资公司,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市场化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政府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

(二)规范公益性资产及收入成本的列报模式,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公司分类转型

建议财政、国资委等政府监管部门在征求各公益性政府投资公司意见的前提下,规范和统一各政府投资公司公益性资产及收入成本的账务核算,统一会计处理方式,统一上报的会计报表口径,各公益性政府投资公司其融资计划、投资项目、财务报表等应定期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规范的会计报表信息,有助于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各公益性政府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也有助于各公益性政府投资公司向社会融资,加快其向市场化运作主体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