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规定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规定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作者:国资委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30

 

  株洲市国资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办理

  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办理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除可以及时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四)不属于本委掌握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与投诉

  (一)按照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公开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制定政务公开监督实施办法,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

  (三)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委纪检组随时受理并及时处理来自各方面对政务公开的投诉。当事人或知情人若发现本委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可向委纪检组投诉。